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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2-04-28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12-11-28
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有好康 地價稅及房屋稅享優惠
  • 聯絡人 / 黃綉惠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若將房屋出租且經新竹市政府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可享有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房屋稅按1.2%公益出租用優惠稅率課徵;若房東加入新竹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地價稅則享有減徵80%及房屋稅可按單一稅率1.5%減徵20%。
稅務局說明,為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將房屋出租且經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或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即可依「新竹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房東不用提出申請,稅務局會主動依據都市發展處通報資料,辦理減免作業。
例如,A先生原將房地出租一般上班族,地價稅按一般用地稅率(10‰)及房屋稅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4%)核課,後來A先生將房屋出租予社會弱勢並經都市發展處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則地價稅及房屋稅免經申請,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公益出租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A先生將房地委託包租業轉租或委託代管業管理,經都市發展處核定為社會住宅,地價稅則能減徵80%,房屋稅則按單一稅率1.5%並減徵20%。
稅務局提醒,符合公益出租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社會住宅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自適用原因或事實發生之當年期起開始適用優惠稅率,而房屋稅則自適用原因或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開始適用。其適用原因或事實消滅時,地價稅自次年恢復課徵;房屋稅則自次月起恢復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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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