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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2-05-25
  • 類別:使用牌照稅
  • 截止日期:112-11-25
牌照税免稅條件不變 稅務局主動續免
  • 聯絡人 / 蔡珮央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 分機316
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已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於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後,不必再重新提出申請,稅務局將主動續免。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經核准的身心障礙免稅車輛,若免稅條件不變,不需每年提出申請。另外身心障礙者於鑑定日到期前換發新的身心障礙證明並仍符合免稅條件者,稅務局也會主動辦理使用牌照稅續免作業,不必再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舉例說明,身心障礙者甲君於111年10月5日經稅務局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甲君的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日期為112年4月30日,但甲君提前於112年3月25日重新取得新的身心障礙證明,此時,稅務局將主動辦理使用牌照稅續免作業,甲君免再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車主,經核准身心障礙免稅的車輛,免稅條件如有變更,例如二親等以內親屬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未在後續鑑定日到期前重新鑑定並取得有效身障證明等原因,致不符合免稅條件時,將自喪失免稅條件之日起恢復課稅。經稅務局註銷免稅資格者,嗣後因重新鑑定取得有效身障證明或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遷至同址時,則須向稅務局重新提出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經核准後自申請日起才再享有免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6161分機311-31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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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