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3-10-04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14-06-30
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 居留地址房地符合自住要件 視同辦竣戶籍登記 地價稅及房屋稅適用自住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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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居留地址的房地若符合一定要件,可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房屋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符合全國單一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可按1%課徵房屋稅;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符合自住要件的房地,請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及9月22日,適逢例假日則展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以後免再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22~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房屋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符合全國單一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可按1%課徵房屋稅;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符合自住要件的房地,請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及9月22日,適逢例假日則展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以後免再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22~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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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