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4-03-05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15-03-31
財政部核釋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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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3年11月15日發布解釋令,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核釋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適用印花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之規定時,視同政府機關,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財政部經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行政法人組織性質雖與政府機關有別,惟其執行之公共任務具較低之公權力,仍為可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為廣義政府組織之一環,為利行政法人推動公共事務,爰發布解釋令,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其書立憑證及使用公有房地,得比照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行政法人使用之自有房地,因權屬非公有而仍為私有,如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得比照私有房地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行政法人如使用之房地符合減免規定,應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及9月22日,適逢例假日則順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減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22~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財政部經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行政法人組織性質雖與政府機關有別,惟其執行之公共任務具較低之公權力,仍為可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為廣義政府組織之一環,為利行政法人推動公共事務,爰發布解釋令,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其書立憑證及使用公有房地,得比照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行政法人使用之自有房地,因權屬非公有而仍為私有,如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得比照私有房地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行政法人如使用之房地符合減免規定,應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及9月22日,適逢例假日則順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減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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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