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 發佈日期:115-04-08
- 類別:地價稅
- 截止日期:116-03-31
新竹市文化資產享房屋稅及地價稅租稅減免 鼓勵文資活化再利用
- 聯絡人 / 劉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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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凡經登錄為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均可適用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以減輕民眾負擔,更兼顧文化保存與財產權益,促進文化資產永續傳承。
稅務局說明,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規定,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至於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50%範圍內減徵。另依《新竹市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規則》規定,上述類型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均減徵50%,具體落實地方支持措施。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本項租稅優惠制度係回應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考量文化資產經指定或登錄後,所有權人在使用及處分上將受一定限制,屬於特別犧牲,政府透過減免稅賦方式提供合理補償,並提升民間參與保存的意願。
稅務局指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房地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文化局登錄為文化資產後,將依文化局列冊通報資料,自公告當年(期)起主動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如減免原因消滅,例如文化資產身分經變更或撤銷、廢止等,則自次年(期)起恢復課稅。
稅務局強調,文化資產是城市珍貴的歷史記憶與公共資產,透過租稅優惠由「管制」走向「誘因」,打造公私協力的保存環境,讓文化資產得以活化再利用並永續發展。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至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打03-5225161轉422至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稅務局說明,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規定,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至於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50%範圍內減徵。另依《新竹市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規則》規定,上述類型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均減徵50%,具體落實地方支持措施。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本項租稅優惠制度係回應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考量文化資產經指定或登錄後,所有權人在使用及處分上將受一定限制,屬於特別犧牲,政府透過減免稅賦方式提供合理補償,並提升民間參與保存的意願。
稅務局指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房地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文化局登錄為文化資產後,將依文化局列冊通報資料,自公告當年(期)起主動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如減免原因消滅,例如文化資產身分經變更或撤銷、廢止等,則自次年(期)起恢復課稅。
稅務局強調,文化資產是城市珍貴的歷史記憶與公共資產,透過租稅優惠由「管制」走向「誘因」,打造公私協力的保存環境,讓文化資產得以活化再利用並永續發展。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至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打03-5225161轉422至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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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5-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