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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新消息

  • 發佈日期:107-06-13
  • 類別:null
  • 截止日期:108-06-13
配偶或親屬間土地移轉,地價稅優惠稅率仍應重新申請!
  • 聯絡人 / 許瑜芬
  • 聯絡電話 / 5225161分機425
原自用住宅用地因配偶或親屬間移轉,仍需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納稅義務人張小姐於接獲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後,表示該土地是因配偶贈與取得,贈與前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設立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夫妻間移轉土地,為何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配偶間移轉的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主體也隨之改變,所以,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緃其用途未變更,新所有權人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稅務局地價稅科電話(03)5225161分機422~431、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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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