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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新聞

  • 發佈日期:109-12-09
  • 類別:印花稅
  • 截止日期:110-06-30
租賃契約書免納印花稅
  • 聯絡人 / 陳達志
  • 聯絡電話 / 03-5225161分機313
民眾簽訂之房屋或機器設備租賃契約書,因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租賃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租賃契約免納印花稅,但收款人如於契約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則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仍應由收款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若係收取票據(本票、支票或匯票),則須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納印花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03-5225161轉313或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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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