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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公告

  • 發佈日期:108-03-27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08-06-30
  • 發文字號:新市稅房字第1080232227號
公告本市108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開徵有關事項。
  • 依據 / 房屋稅條例第12條及臺灣省政府107年4月3日府財政字第1071700053號函。
一、開徵期間: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
二、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方式:
1.房屋課稅現值×稅率=應納房屋稅額。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房屋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率×分層分攤率。
(二)稅率: 
1.住家用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1.2%
(2)非自住: 1.5%
2.非住家用
(1)營業用:3%
(2)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3%
(3)非住家非營業用(含人民團體等): 2%
3.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營業用稅率(3%)×1/2。
三、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人
(一)房屋所有人。
(二)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
(三)共有房屋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四)房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如屬出租,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五)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房屋所有人不明者,為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無使用執照者,為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六)信託房屋,為受託人。
四、 108年房屋稅繳款書於開徵前以郵寄送達,如未收到或遺失者,除可向本局申請補發外,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繳納方式如下:
(一) 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2.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納稅義務人若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二)信用卡繳納: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請撥412-6666或412-1111,電話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02(或04或07);國外地區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國碼+886-2(或4或7),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為166#】或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繳稅相關資料,取得授權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更正或取消。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須支付服務費及服務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三)轉帳繳納:
1.約定轉帳: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即108年5月3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2.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各地銀行、合作社、農會、漁會、郵局等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3.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稅,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4.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可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稅。
五、納稅義務人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目前有臺灣行動支付(股)公司及8大公股銀行共同推行之「台灣行動支付」、簡單行動支付(股)公司推行之「ezPay簡單付」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推行之「i繳費」),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稅。
六、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方式繳納稅款者,請於108年4月26日零時至108年6月2日24時前繳納。
七、繳納期間自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惟108年6月1日至108年6月2日繳納者,不加計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八、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額如有異議,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九、納稅義務人因政府措施之施行,造成應納稅額較施行前一年增加,無法於規定期限內一次完納稅捐者,可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
十、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局長  范春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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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