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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公告

  • 發佈日期:108-08-27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08-12-31
  • 發文字號:新市稅地字第1080280423號
公告本市108年地價稅開徵日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稅額核算、繳納方式、罰則等有關事項,及適用特別稅率用地、減免稅地之申請受理期限及申請手續。
  • 依據 / 一、土地稅法第40條、第43條。 二、臺灣省政府107年4月3日府財政字第1071700053號函。

一、開徵日期:本市108年地價稅自108年11月1日開徵,至同年11月30日截止;徵收期間30天。
二、納稅義務基準日: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1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108年地價稅以108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稅額核算:
(一)108年地價稅係按107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應徵地價稅額全額計徵。
(二)稅額計算方法:
1.一般土地:
課稅總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級距  基準地價 累進差額 稅率  級距 基準地價 累進差額 稅率
第1級  5,505,000 以下 0 10 ‰  第4級  60,555,001 ~ 88,080,000 963,375 35 ‰
第2級 5,505,001 ~ 33,030,000 27,525 15 ‰ 第5級 88,080,001 ~ 115,605,000 1,844,175 45 ‰
第3級 33,030,001 ~ 60,555,000 357,825 25 ‰  第6級 115,605,001 以上 3,000,225 55 ‰
2.自用住宅用地:
課稅總地價 × 2‰=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3.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課稅總地價 × 1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4.公共設施保留地:
課稅總地價 × 6‰=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四、108年地價稅繳款書以郵寄送達,請各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選擇按下列方式繳納:
(一)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2.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納稅義務人若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二)信用卡繳納: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請撥412-6666或412-1111,電話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02(或04或07);國外地區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國碼+886-2(或4或7),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為166#】或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及繳納相關資料,取得發卡機構之授權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授權繳納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須支付服務費及服務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三)轉帳繳納:
1.約定轉帳: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8年12月2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2.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各地銀行、合作社、農會、漁會、郵局等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3.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納。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可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納。
五、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目前有臺灣行動支付(股)公司及8大公股銀行共同推行之「台灣Pay」、簡單行動支付(股)公司推行之「ezPay簡單付」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推行之「i繳費」),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納。
六、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者,請於108年10月27日零時至108年12月4日24時前繳納。
七、繳納期間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止(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12月2日),惟108年12月3日至108年12月4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八、稅單遺失或未接到稅單者,請於開徵期間內,向本局(電話、線上申請或臨櫃)申請補發繳款書、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或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
九、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額如有異議,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十、罰則: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一、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等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及各種減免稅地,申請受理期限至108年9月23日(適逢假日順延)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一)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之土地。
(二)工業用地: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三)礦業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
(四)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園、動物園及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五)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為已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寺廟、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及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使用之土地。
(六)加油站及停車場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用地,及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但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於101年屆滿者,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七)前項各款用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向本局申請核定。
1.工業用地: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其他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十二、減免及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未於限期內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依法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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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地價稅開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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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