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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公告

  • 發佈日期:109-03-20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09-06-09
  • 發文字號:新市稅消字第1096250311號
公告本市109年各類型自用機動車輛全期暨營業用上期使用牌照稅使用期間、開徵日期、車輛類別、滯納處理、繳納方式、注意事項及分類稅額表。
  • 依據 / 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一、使用期間:
(一)自用機動車輛全期: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營業用上期: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二、開徵日期:自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
三、車輛類別:
(一)自用各類型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
(二)營業用各類型汽車(計程車除外)。
四、滯納處理: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加徵至15%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108年12月31日前仍未繳清108年及以前年度使用牌照稅,倘於109年1月1日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請儘速繳清欠稅,避免受罰。
五、繳納方式:
(一)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2、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納稅義務人若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二)信用卡繳納: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請撥412-1111或412-6666,電話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02(或04或07);國外地區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國碼+886-2(或4或7),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為166#』或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 //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及繳稅相關資料,取得發卡機構之授權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授權繳納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三)轉帳繳納:
1、約定轉帳繳納: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即109年4月3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2、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各地銀行、合作社、農會、漁會、郵局等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3、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納,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可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他人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納。
(四)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9年5月2日24時前。惟109年5月1日至109年5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五)納稅義務人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目前有臺灣行動支付(股)公司及8大公股銀行共同推行之「台灣Pay」、簡單行動支付(股)公司推行之「ezPay簡單付」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推行之「i繳費」),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納。
六、注意事項:
(一)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二)透過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等方式繳納之納稅義務人,免負擔手續費。
(三)車輛如有損毀不堪使用或被政府機關扣押等,請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註銷、停駛等手續;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
(四)經監理機關註銷號牌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規定辦理檢驗並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車輛不欲使用者亦應儘速繳銷號牌,以避免誤觸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處罰規定。
(五)原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免稅之條件如已變更,請辦理變更手續,並繳納應納稅款,以免違規受罰。
七、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稅規定之車輛,其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
八、本局於新竹市監理站設置稅務櫃檯,提供補單、退稅、免稅及稅務諮詢等42項服務,請多加利用。
九、各類型機動車輛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詳如附表),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至110年12月31日止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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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分類稅額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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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