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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0-08-24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10-11-30
  • 發文字號:新市稅消字第1106251186號
公告開徵本市110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有關事項。
  • 依據 / 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一、納稅義務人:本市營業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二、開徵期間:自110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繳納期間末日因適逢週休例假日,順延至同年 11 月 1 日(星期一)】。

三、課稅所屬期間:自110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四、課稅範圍:營業用各類型汽車(計程車除外)。

五、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係採定額課徵,稅額以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為依據,該稅額表按車輛種類、車輛汽缸總排氣量及其他動力之大小分別訂定。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分兩期開徵,下期之稅額與上期相同。

六、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該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可利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商憑證,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之常用服務/「定期開徵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項下」繳納。

(四)已辦理以金融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納稅者,請納稅義務人於110年11月1日24時前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利扣款。

(五)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等其他繳納方式詳細說明可參閱繳款書背面繳納說明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繳稅管道查詢。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亦可利用網路繳納方式之線上查繳稅繳納或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繳納。

(二)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0年11月3日24時前。惟110年11月2日至110年11月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三)車輛如有損毀不堪使用或被政府機關扣押等,請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註銷、停駛等手續;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

(四)經監理機關註銷號牌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規定辦理檢驗並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車輛不欲使用者亦應儘速繳銷號牌,以避免誤觸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處罰規定。

八、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109年12月31日前仍未繳清109年及以前年度使用牌照稅,倘於110年1月1日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

九、本局於新竹市監理站設置稅務櫃檯,提供補單、退稅、免稅及稅務諮詢等42項服務,請多加利用。

十、各類型機動車輛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詳如附表),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至110年12月31日止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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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分類稅額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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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