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

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1-02-22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11-06-30
  • 發文字號:新市稅消字第1116250391號
公告本市111年各類型自用機動車輛全期暨營業用上期使用牌照稅使用期間、開徵日期、車輛類別、滯納處理、繳納方式、注意事項及分類稅額表。
  • 依據 / 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一、使用期間:
(一)自用機動車輛全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營業用上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二、開徵日期: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又因銀行業於5月2日(星期一)勞動節補假,繳納截止日順延至111年5月3日。)

三、車輛類別:
(一)自用各類型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
(二)營業用各類型汽車(計程車除外)。

四、滯納處理: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110年12月31日前仍未繳清110年及以前年度使用牌照稅者,倘於111年1月1日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

五、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該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可利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進行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之常用服務定期開徵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項下繳納。
(四)已辦理以金融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納稅者,請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3日24時前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利111年5月4日扣款。
(五)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其他繳納方式詳細可參閱繳款書背面繳納說明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繳稅管道查詢。

六、注意事項:
(一)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利用線上查繳稅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繳納。
(二)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1年5月6日24時前。惟111年5月4日至111年5月6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三)車輛如有損毀不堪使用或被政府機關扣押等,請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註)銷、停駛等手續;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
(四)經監理機關註銷號牌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規定辦理檢驗並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車輛不欲使用者亦應儘速繳銷號牌,以免誤觸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處罰規定。
(五)原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免稅條件如已變更,請辦理變更手續,並繳納應納稅款,以免違規受罰。

七、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稅規定之車輛,其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

八、本局於新竹市監理站設置稅務櫃檯,提供補單、退稅、免稅及稅務諮詢等44項服務,請多加利用。

九、檢附各類型機動車輛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1份(詳如附表),另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稅。

Download

關下載

  • 附表-分類稅額表(全)
    • PDF SHA-512驗證檔

      SHA-512:da4039e51fbcb1a848d3f6a77063db0ac1292b4e5e195e0edd80c52573abe6851172bfa04411b303e7839641dd7ca49652578ebba404ccedc4ccbc73e2d3969f

  • 瀏覽人次瀏覽人次:1023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