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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1-04-19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11-06-30
  • 發文字號:新市稅房字第1110234281號
公告本市111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開徵有關事項。
  • 依據 / 房屋稅條例第12條及臺灣省政府107年4月3日府財政字第1071700053號函。
一、開徵期間: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

二、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方式:
1.房屋課稅現值×稅率=應納房屋稅額。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房屋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率×分層分攤率。
(二)稅率: 
1.住家用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1.2%
(2)非自住用:1.5%
2.非住家用
(1)營業用:3%
(2)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3%
(3)非住家非營業用(含人民團體等):2%
3.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營業用稅率(3%)×1/2。

三、納稅義務人或代繳人
(一)房屋所有人。
(二)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
(三)共有房屋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四)房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如屬出租,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五)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房屋所有人不明者,為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無使用執照者,為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六)信託房屋,為受託人。

四、111年房屋稅繳款書於開徵前以郵寄送達,繳納方式如下:
(一) 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2.便利商店: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納稅義務人若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二)信用卡繳納:
納稅義務人可透過電話語音【請撥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02(或04或07);國外地區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國碼+886-2(或4或7),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為166#】或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 繳納稅款,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繳稅成功後,不得更正或取消。
(三)轉帳繳納:
1.約定轉帳: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即110年5月3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稅款提兌後,如需轉帳納稅證明,可於完成稅款提兌之次3個營業日後,向稽徵機關申請。
2.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各地銀行、合作社、農會、漁會、郵局等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3.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納稅款,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所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納稅款。
5.電子支付帳戶轉帳: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四)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除可向本局申請補發外,亦可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五、納稅義務人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系統自動帶出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輕鬆完成線上繳稅。

六、繳納期間自111年5月1日至111年5月31日,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納稅款者,開放至111年6月3日24時前受理繳納稅款。惟111年6月1日至111年6月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七、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額如有異議,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八、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九、有關受肺炎疫情影響地方稅紓困方案,詳情請掃描疫情稅捐紓困振興專區QRcode。
疫情稅捐紓困振興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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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