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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1-08-19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11-12-31
  • 發文字號:新市稅地字第1116281770 號
公告本市111年地價稅開徵有關事項,及適用特別稅率用地、減免稅地之申請受理期限及申請手續。
  • 依據 / 土地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43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第24條。
一、開徵日期: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11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核算:
(一) 111年地價稅係按111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為計徵基礎。
(二) 稅額計算方法:
1.一般土地:
課稅總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一般土地稅額計算方法
級距 基準地價 累進差額 稅率
第1級 5,334,000 以下 0 10‰
第2級 5,334,001 ~ 32,004,000 26,670 15‰
第3級 32,004,001 ~ 58,674,000 346,710 25‰
第4級 58,674,001~ 85,344,000 933,450 35‰
第5級 85,344,001~ 112,014,000 1,786,890 45‰
第6級 112,014,001以上 2,907,030 55‰
2.自用住宅用地:
課稅總地價 × 2‰=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3.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課稅總地價 × 1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4.公共設施保留地:
課稅總地價 × 6‰=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五、本年地價稅繳款書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按址郵寄送達。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之納稅戶,除雙掛號寄送案件外,將不另行寄送紙本繳款書。
六、繳納方式:
(一) 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2.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納稅義務人若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W-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二) 信用卡繳納:請透過電話語音【412-13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加撥02(或04);國外地區請加撥國碼+886-2(或4),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166#】或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授權繳納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須支付服務費及服務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三) 轉帳繳納:
1.約定轉帳: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11年11月3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2.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請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3.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納。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請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
5.電子支付帳戶轉帳: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七、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者,請於111年10月27日零時至111年12月3日24時前繳納。
八、繳納期間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惟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九、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納稅義務人可透過以下方式申請補發:
(一)上班時間臨櫃、電話或透過本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申請補發。
(二)透過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線上申辦。
(三)領有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的電子稅務文件服務申請與下載地價稅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四)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W-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或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
十、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額如有異議,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十一、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納者,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局或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的電子稅務文件服務申請繳納證明。
十二、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最高可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繳納期限繳清稅款者,依財政部110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582620號令,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完納稅捐。
十四、依財政部111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910號函,原適用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未回國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可准恢復仍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之地價稅,於按2‰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十五、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等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及各種減免稅地,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線上申辦或下載申請書親洽、郵寄、傳真申請,申請受理期限至111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一) 申請條件:
1.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之土地。
2.工業用地: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3.礦業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
4.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園、動物園及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5.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為已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寺廟、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及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使用之土地。
6.加油站及停車場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用地,及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7.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二) 檢附文件
1.自用住宅用地: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申請書已詳細填寫戶籍資料及建物建號者免附)。
2.工業用地: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有關文件、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十六、減免及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未於限期內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依法送罰。
十七、公告後,法律若有修訂,即以開徵時適用之法律規定為主。
十八、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課徵地價稅之減免標準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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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地價稅開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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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稅減免規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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