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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1-10-25
  • 類別:公同共有
  • 截止日期:111-12-31
  • 發文字號:新市稅地字第1110280440號
111年地價稅11月1日開徵,附表所列課稅標的,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因有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情形,特此公告。
  • 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一、管理代號:如附表。
二、繳納期間:111年11月01日至111年11月30日。
三、附表所列課稅標的繳款書已向全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
四、受公告之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間內出示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
五、受公告之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請復查。
六、本公告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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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地價稅未辦繼承或公同共有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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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