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3-08-26
- 類別:稅務公告
- 截止日期:114-02-28
- 發文字號:新市稅地字第1136282244號
公告本市113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 依據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原定9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減免。
三、申辦方式: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亦可填妥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臨櫃辦理。
四、其他事項: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之土地,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徵稅,未申報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補稅外,處3倍以下之罰鍰。
五、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課徵地價稅之減免標準規定如附件。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減免。
三、申辦方式: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亦可填妥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臨櫃辦理。
四、其他事項: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之土地,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徵稅,未申報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補稅外,處3倍以下之罰鍰。
五、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課徵地價稅之減免標準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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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稅減免規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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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