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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4-02-19
  • 類別:公同共有
  • 截止日期:114-04-30
  • 發文字號:新市稅地字第1146280152號
附表所列課稅標的核課期間內地價稅案件,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因有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情形,特此公告。
  • 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
一、附表所列課稅標的繳款書已向全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

二、繳納期限:114年3月10日至114年4月9日。

三、受公告之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間內出示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

四、受公告之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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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