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4-02-26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14-05-31
- 發文字號:新市稅消字第1146250513號
公告本市114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有關事項。
- 依據 / 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新竹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4條。
一、開徵期間: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
(一)自用機動車輛開徵全年使用牌照稅: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營業用車輛開徵上期使用牌照稅: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四)已與金融機構或郵局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即114年4月3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五)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其他繳納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繳納說明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繳稅管道查詢。
六、未如期繳納之處理: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七、不服核定稅額之處理: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僅適用於未曾復查者)。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經自行繳納1/3稅額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繳納1/3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八、注意事項:
(一)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利用線上查繳稅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繳納。
(二)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4年5月3日24時前,惟114年5月1日至114年5月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三)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但歸戶案件不適用之。
(四)自114年1月17日起,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障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比照無駕照身障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級距之稅額為限。
(五)車輛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至停駛前1日;車輛如有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以維護車輛所有人權益。
(六)報停、繳銷或註銷(含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恢復使用前,應依規定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以免發生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違章情形。
(七)經核定免稅之車輛,如其適用免稅情形未有變更,不必每年按期申請;免稅條件如已變更,請辦理變更手續,並繳納應納稅款,以免違規受罰。
九、使用牌照稅歸戶申請:
(一)可申請歸戶項目:
1、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2、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1、線上申請: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
2、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3、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提出,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三)歸戶原則:
1、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
2、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於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新增車輛,亦無需另行申請。
3、已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移轉管轄至未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則需向移入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十、延期或分期繳納:依社會救助法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等屬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如期繳納者,請於繳納期間屆滿前(114年4月30日),填具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服務專區/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專區提出申請。
十一、本局於新竹市監理站設置稅務櫃檯,提供補單、退稅、免稅及稅務諮詢等服務,請多加利用。
十二、檢附各類型機動車輛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1份(詳如附表)。
十三、公告後,相關訊息若有變更,即以開徵時適用之規定為主。
十四、本局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新竹市東區中正里中央路112號(03)522-5161轉311~317。
二、課稅所屬期間:
(一)自用機動車輛開徵全年使用牌照稅: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營業用車輛開徵上期使用牌照稅: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四)已與金融機構或郵局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即114年4月3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五)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其他繳納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繳納說明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繳稅管道查詢。
六、未如期繳納之處理: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七、不服核定稅額之處理: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僅適用於未曾復查者)。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經自行繳納1/3稅額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繳納1/3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八、注意事項:
(一)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利用線上查繳稅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繳納。
(二)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4年5月3日24時前,惟114年5月1日至114年5月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三)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但歸戶案件不適用之。
(四)自114年1月17日起,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障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比照無駕照身障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級距之稅額為限。
(五)車輛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至停駛前1日;車輛如有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以維護車輛所有人權益。
(六)報停、繳銷或註銷(含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恢復使用前,應依規定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以免發生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違章情形。
(七)經核定免稅之車輛,如其適用免稅情形未有變更,不必每年按期申請;免稅條件如已變更,請辦理變更手續,並繳納應納稅款,以免違規受罰。
九、使用牌照稅歸戶申請:
(一)可申請歸戶項目:
1、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2、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1、線上申請: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
2、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3、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提出,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三)歸戶原則:
1、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
2、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於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新增車輛,亦無需另行申請。
3、已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移轉管轄至未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則需向移入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十、延期或分期繳納:依社會救助法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等屬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如期繳納者,請於繳納期間屆滿前(114年4月30日),填具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服務專區/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專區提出申請。
十一、本局於新竹市監理站設置稅務櫃檯,提供補單、退稅、免稅及稅務諮詢等服務,請多加利用。
十二、檢附各類型機動車輛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1份(詳如附表)。
十三、公告後,相關訊息若有變更,即以開徵時適用之規定為主。
十四、本局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新竹市東區中正里中央路112號(03)522-5161轉31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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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