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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5-02-26
  • 類別:公同共有
  • 截止日期:115-08-31
  • 發文字號:新市稅消字第1156250455號
附表所列課稅標的之114年及115年使用牌照稅案件,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因有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情形,特此公告
  • 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
一、管理代號:如附表。
二、繳納期間: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
三、附表所列課稅標的繳款書已向全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
四、受公告之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間內出示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
五、受公告之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請復查。
六、本公告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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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DF SHA-512驗證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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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