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5-05-04
- 類別:公示送達
- 截止日期:115-05-24
- 發文字號:新市稅消字第1156250843號
公示送達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暨裁處書、使用牌照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地價稅繳款書、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房屋稅繳款書、禁止財產處分及塗銷函、土地增值稅繳納證明書、法院拍賣案件輔導函及使用牌照稅違章免罰通知函。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一、公示送達名冊所列納稅義務人馬艷萍等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於公告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逕向本局洽領,如未依限繳納稅捐,依法應加徵滯納金,滯納期滿後並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特此公告。
二、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塗銷作業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財產為禁止財產處分或辦理塗銷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
三、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塗銷作業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財產為禁止財產處分或辦理塗銷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
三、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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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繳納證明書及法院拍賣案件輔導函
- 地價稅稅額核定通知書
- 地價稅繳款書
- 使用牌照稅核通額核定通知書
- 使用牌照稅違章免罰通知函
-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暨裁處書
- 房屋稅繳款書
- 禁止財產處分級塗銷函
- 115625084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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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