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5-08-27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15-12-31
- 發文字號:新市稅地字第1156281844號
公告本市115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 依據 / 土地稅法第41條及第42條。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9月22日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申請對象及範圍:
(一)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範圍內,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計徵地價稅,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
(二)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可申請按2‰稅率計徵地價稅。
(三)工業用地: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及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10‰計徵地價稅。
(四)其他事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可申請按10‰ 稅率計徵地價稅。
三、申請手續: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申辦,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亦可填妥申請書,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提出申請。
(一)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資料及建物所有權狀由本局代為查調;無建物所有權狀者,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二)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計畫書圖、申明書或切結書)。如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建物證明文件(申請書填寫完整者得免附)。
(四)礦業用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之土地證明文件。
(五)其他事業用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證明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四、其他事項
(一)前經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所有權人及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二)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繼承、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三)原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含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致所有權移轉,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四)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申報者,除補稅外,處3倍以下之罰鍰。
二、申請對象及範圍:
(一)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範圍內,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計徵地價稅,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
(二)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可申請按2‰稅率計徵地價稅。
(三)工業用地: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及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10‰計徵地價稅。
(四)其他事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可申請按10‰ 稅率計徵地價稅。
三、申請手續: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申辦,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亦可填妥申請書,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提出申請。
(一)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資料及建物所有權狀由本局代為查調;無建物所有權狀者,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二)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計畫書圖、申明書或切結書)。如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建物證明文件(申請書填寫完整者得免附)。
(四)礦業用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之土地證明文件。
(五)其他事業用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證明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四、其他事項
(一)前經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所有權人及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二)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繼承、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三)原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含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致所有權移轉,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四)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申報者,除補稅外,處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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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5-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