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5-08-27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15-12-31
- 發文字號:新市稅地字第1156281859號
公告本市115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 依據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15年9月22日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減免。
二、申請對象及範圍:凡公、私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一)公有土地:
1、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2、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3、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4、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立或認可,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5、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6、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7、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
8、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9、政府無償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10、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
11、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
12、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二)私有土地:
1、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2、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且為該財團法人所有。
3、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以該事業所有者或租用公地為用地者為限)
4、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
5、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
6、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使用之土地,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
7、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之用地。(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
8、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之用地。(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
9、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10、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11、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
12、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
13、原供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經變更登記為非公有土地後,仍供原學校使用者。
14、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三)公有或私有土地供下列用途使用者:
1、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用地。
2、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
3、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
4、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5、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
6、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
7、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
8、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
9、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
三、申辦方式: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亦可填妥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臨櫃辦理;公有土地則由管理機關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於上揭日期前提出申請。
四、其他事項: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之土地,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徵稅,未申報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補稅外,處3倍以下之罰鍰。
二、申請對象及範圍:凡公、私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一)公有土地:
1、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2、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3、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4、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立或認可,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5、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6、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7、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
8、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9、政府無償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10、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
11、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
12、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二)私有土地:
1、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2、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且為該財團法人所有。
3、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以該事業所有者或租用公地為用地者為限)
4、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
5、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
6、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使用之土地,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
7、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之用地。(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
8、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之用地。(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
9、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10、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11、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
12、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
13、原供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經變更登記為非公有土地後,仍供原學校使用者。
14、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三)公有或私有土地供下列用途使用者:
1、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用地。
2、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
3、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
4、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5、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
6、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
7、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
8、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
9、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
三、申辦方式: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亦可填妥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臨櫃辦理;公有土地則由管理機關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於上揭日期前提出申請。
四、其他事項: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之土地,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徵稅,未申報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補稅外,處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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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5-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