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公告
- 發佈日期:115-09-04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15-12-31
- 發文字號:新市稅消字第1156252134號
公告本市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 依據 / 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新竹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4條。
一、繳納期間:自115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11月2日)。
二、課稅期間:自115年7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營業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係採定額課徵,稅額依各類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稅額表課徵,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分兩期開徵,下期之稅額與上期相同。
五、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六、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四)約定轉帳繳納:已與金融機構或郵局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即115年11月2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五)詳細繳納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繳納說明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繳稅管道查詢。
(六)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本局及派駐新竹市監理機關稅務櫃檯申請補發,或利用本局設置之「QTax稅快辦自動化服務機」24小時自助補單;亦可使用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詢繳納。
(七)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5年11月5日24時前,於115年11月3日至115年11月5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免加徵滯納金。
(八)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但歸戶案件不適用。
七、逾期繳納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八、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如期繳納者,請於繳納期間屆滿前(115年11月2日),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服務專區/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專區提出申請。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使用(含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者,除責令補稅外,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規定辦理檢驗並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
(二)車輛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至停駛1日;車輛如有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以維護車輛所有人權益。
(三)本局於新竹市監理站設置使用牌照稅櫃檯,提供補單、退稅、免稅及稅務諮詢等服務,請多加利用。
十、檢附各類型機動車輛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1份(詳如附表)。
二、課稅期間:自115年7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營業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係採定額課徵,稅額依各類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稅額表課徵,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分兩期開徵,下期之稅額與上期相同。
五、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六、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四)約定轉帳繳納:已與金融機構或郵局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即115年11月2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五)詳細繳納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繳納說明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繳稅管道查詢。
(六)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本局及派駐新竹市監理機關稅務櫃檯申請補發,或利用本局設置之「QTax稅快辦自動化服務機」24小時自助補單;亦可使用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詢繳納。
(七)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5年11月5日24時前,於115年11月3日至115年11月5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免加徵滯納金。
(八)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但歸戶案件不適用。
七、逾期繳納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八、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如期繳納者,請於繳納期間屆滿前(115年11月2日),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服務專區/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專區提出申請。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使用(含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者,除責令補稅外,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規定辦理檢驗並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
(二)車輛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至停駛1日;車輛如有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以維護車輛所有人權益。
(三)本局於新竹市監理站設置使用牌照稅櫃檯,提供補單、退稅、免稅及稅務諮詢等服務,請多加利用。
十、檢附各類型機動車輛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1份(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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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5-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