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至十五倍罰鍰。
(二)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至五倍罰鍰。
(三)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五至十倍罰鍰。
(四)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至三十倍罰鍰。 (印花稅法第二十四條)。
(五)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印花稅法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