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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花稅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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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至十五倍罰鍰。

(二)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至五倍罰鍰。

(三)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五至十倍罰鍰。

(四)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至三十倍罰鍰。 (印花稅法第二十四條)。

(五)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印花稅法第二十五條)

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彙總繳納,採按期(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並繳納印花稅,以資簡便。(印花稅法第八條)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印花稅法第十八條)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印花稅法第十一條)

(一)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其屬個人者,得以簽名或畫押方式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印花稅法第十條)

(二)不可以鉛筆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補行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等劃押註銷。(財政部72.9.14.臺財稅第三六四九四號函)

用付款簿由收款人在簿內簽章代替收據者,由付款人扣款代貼,如有漏貼、漏銷,其責任由付款人負之。(細則第十三條)

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兩面,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細則第十條)

應在書立契據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細則第九條)

先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如臨時或分次收款收據未依規定收回貼附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二十條)

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十五條)

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印花稅法第十三條)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十二條)

可以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完納後將收據聯粘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八條)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八條)

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印花稅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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