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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新釋令

  • 發佈日期:114-01-22
財政部114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0號令
  • 主旨 / 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受該款但書免徵金額之限制
  • 摘要 / 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受該款但書免徵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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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114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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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114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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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