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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新釋令

  • 發佈日期:115-04-28
財政部115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500562810號令
  • 主旨 /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 摘要 /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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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115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5005628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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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