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釋令
- 發佈日期:115-08-18
財政部115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504618340號令、台財稅字第11504618341號令
- 主旨 /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之分期應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已於當期限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繳清逾期稅款者,應就該逾期繳納稅款自當期限繳日之翌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免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 摘要 /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之分期應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已於當期限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繳清逾期稅款者,應就該逾期繳納稅款自當期限繳日之翌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免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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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115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504618340號令
- 財政部115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504618341號令
-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
-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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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5-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