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處理及訴願決定
- 發佈日期:104-12-22
- 主分類: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訴願處理程序
1.訴願提起:
納稅義務人若對稅捐機關所為之復查決定書或其他行政處分不服時,依照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於接獲前揭處分函文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經由稅捐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2.訴願審理及決定:
縣(市)政府於受理訴願後,應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依相關法令審理稅捐機關之處分是否合法妥適,並作成訴願決定通知訴願人。
3.本局非訴願機關,如有需要查詢訴願案件進度及訴願決定書內容請至新竹市政府
「訴願查詢系統」查調相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若對稅捐機關所為之復查決定書或其他行政處分不服時,依照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於接獲前揭處分函文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經由稅捐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2.訴願審理及決定:
縣(市)政府於受理訴願後,應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依相關法令審理稅捐機關之處分是否合法妥適,並作成訴願決定通知訴願人。
3.本局非訴願機關,如有需要查詢訴願案件進度及訴願決定書內容請至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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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