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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申請人為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 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3.服務項目之應備證件未規範者,請參閱「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線上查調」所載內容。
- 發佈日期:104-12-18
- 類別:房屋稅
核發房屋稅當期稅籍證明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二、代理人:
(一)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二) 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三) 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
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四) 授權書或委任書。
三、繼承人:
(一) 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二)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三)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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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