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家用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1.2%。
2.非自住使用:
(1)持有本市5戶以下每戶:2.4%。
(2)持有本市6戶以上每戶:3.6%。
(3)7類不具囤房性質房屋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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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a.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
b.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c.BOT學生宿舍。
d.公同共有房屋。
e.起造人持有空置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3年內未出售者。
f.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未收費停車場房屋。
g.出租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住宅)及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者。
(二)非住家用
1.營業用:3%。
2.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3%。
3.非住家非營業用(含人民團體等):2%。
房屋稅是按月課徵的,只要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則當月份就可適變更後稅率,若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部分變更也是一樣的。
- 節稅撇步2:房屋如已改為住家使用時,立即申請按1.2﹪之住家用稅率課徵。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免徵房屋稅。
- 節稅撇步4:不具囤房性質房屋,可申請房屋稅按單一稅率1.5%課徵。
1.非自住使用房屋若為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公同共有房屋及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社會住宅者,本局將主動適用單一稅率。
2.非屬上述情形者,請於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並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2)BOT公立學校學生宿舍。
(3)起造人持有空置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3年內未出售者。
(4)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未收費停車場房屋。
(5)出租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住宅)者。
【房屋稅申請書下載】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二)無牆壁。
(三)無衛生設備。
(四)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五)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六)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七)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 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毀損面積五成以上,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三成以上未及五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 海砂屋經建築結構專門鑑定機關鑑定已到不堪使用,可減免房屋稅。
■ 輻射屋部分,經行政院原委會偵測確定污染程度在年劑量0.5侖目以上者,可全免房屋稅或年劑量在0.1侖目以上未達0.5侖目者,減半徵收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