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等印有條碼的地方稅繳款書及印有條碼的欠稅執行案傳繳通知書。
(一)各稅(娛樂稅除外)繳款截止時間為繳納(展延)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
(二)娛樂稅繳款書或欠稅執行案傳繳通知書需於指定之繳納期限當日24時前繳納。
(一)代收業者為統一、全家、來來(OK)、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
(二)以現金或各便利商店開放之非現金支付工具繳納,每件繳款書代收稅款上限為3萬元。
(三)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四)代收手續費由本局經費支應,納稅義務人免負擔手續費。
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列印交易明細表並於繳款書收據聯或傳繳通知書加蓋店章交納稅義務人收執。(本局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