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等印有條碼的地方稅繳款書及印有條碼的欠稅執行案傳繳通知書。
(一)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之稅款及罰鍰,於稅款繳納期間始日前5個日曆天起至屆滿後2日24時前繳納(惟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二)娛樂稅、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及罰鍰,需於繳款書或傳繳通知書上指定之繳納期限當日24時前繳納。
設於台閩各地之營業門市店包括統一、全家、來來(OK)、萊爾富等4家。
以現金或各便利商店開放之非現金支付工具繳納,每件繳款書代收稅款上限為3萬元。
由本局經費支應,納稅義務人免負擔手續費。
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同時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或傳繳 通知書交納稅義務人收執。(本局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