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定及核定開徵稅款:
房屋稅、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地價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
(二) 申報自繳稅款:
(採網際網路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印花稅大額憑證、娛樂稅自動報繳稅款。
(三) 違章罰鍰案件。
(四) 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案件。
(五)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
(一) 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
(二) 娛樂稅及印花稅大額憑證採網際網路申報自繳稅款案件: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
(三)採網際網路申報自繳稅款之娛樂稅及印花稅彙總繳納案件:自動報繳期限當日24時。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
https://paytax.nat.gov.tw/)按照系統操作說明輸入轉出行代號、轉帳帳號、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期別代號(適用網際網路)、識別碼等資料,即完成繳稅程序。
(一)該筆稅款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二)繳納當日即從銀行帳戶扣款而非繳款期限日再扣款。
(三)如需轉帳繳納證明書,申請方式如下:
1.臨櫃申請:本局全功能服務櫃臺。
2.請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至
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 (https://etd.etax.nat.gov.tw/apply-services/)申請並取得繳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