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徵公告
- 發佈日期:113-08-22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13-12-31
- 發文字號:新巿稅消字第1136252573號
公告本市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 依據 / 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新竹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4條。
一、開徵期間: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營業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係採定額課徵,稅額依各類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稅額表課徵,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分兩期開徵,下期之稅額與上期相同。
五、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六、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工商/金融憑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四)已辦理以金融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納稅者,請納稅義務人於113年10月31日24時前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利113年11月1日扣款。
(五)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其他繳納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繳納說明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繳稅管道查詢。
七、未如期繳納之處理:逾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利用線上查繳稅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繳納。
(二)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3年11月3日24時前,惟於113年11月1日至113年11月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三)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歸戶案件不適用)。
(四)車輛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至停駛前一日;車輛如有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以維護車輛所有人權益。
(五)報停、繳銷或註銷(含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恢復使用前,應依規定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避免發生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違章情形。
九、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如於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 (市)新增車輛,亦無需另行申請;已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移轉管轄至未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則需向移入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十、本局於新竹市監理站設置使用牌照稅櫃檯,提供補單、退稅、免稅及稅務諮詢等服務,請多加利用。
十一、檢附各類型機動車輛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1份(詳如附表)。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營業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係採定額課徵,稅額依各類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稅額表課徵,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分兩期開徵,下期之稅額與上期相同。
五、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六、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工商/金融憑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四)已辦理以金融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納稅者,請納稅義務人於113年10月31日24時前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利113年11月1日扣款。
(五)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其他繳納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繳納說明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繳稅管道查詢。
七、未如期繳納之處理:逾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利用線上查繳稅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繳納。
(二)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3年11月3日24時前,惟於113年11月1日至113年11月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三)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歸戶案件不適用)。
(四)車輛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至停駛前一日;車輛如有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以維護車輛所有人權益。
(五)報停、繳銷或註銷(含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恢復使用前,應依規定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避免發生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違章情形。
九、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如於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 (市)新增車輛,亦無需另行申請;已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移轉管轄至未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則需向移入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十、本局於新竹市監理站設置使用牌照稅櫃檯,提供補單、退稅、免稅及稅務諮詢等服務,請多加利用。
十一、檢附各類型機動車輛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1份(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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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分類稅額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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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