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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徵公告

  • 發佈日期:113-09-26
  • 類別:開徵公告
  • 截止日期:113-12-31
  • 發文字號:新市稅地字第1136282240號
公告本市113年地價稅開徵事宜。
  • 依據 / 土地稅法第40條、第43條。
一、開徵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二、繳納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12月2日)。
三、課稅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13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五、稅額核算:
(一)113年地價稅係按113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為計徵基礎。
(二)本市113年累進起點地價為545萬3,000元,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1、一般土地:(課稅地價 × 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1)第1級:(5,453,000元以下 ×10‰ - 0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2)第2級:(5,453,001~32,718,000元 ×15‰ -27,265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3)第3級:(32,718,001~59,983,000元 ×25‰ -354,445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4)第4級:(59,983,001~87,248,000元 ×35‰ -954,275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5)第5級:(87,248,001~114,513,000元 ×45‰ -1,826,755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6)第6級:(114,513,001元以上 ×55‰ -2,971,885 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2、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地價 × 2‰=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3、工業用地等:課稅地價 × 1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4、公共設施保留地:課稅地價 × 6‰=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六、本年地價稅繳款書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按址郵寄送達。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之納稅戶,除雙掛號寄送案件外,將不另行寄送紙本繳款書。
七、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二)便利商店:稅額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四)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五) 其他: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轉帳、約定委託轉帳納稅等。
八、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加徵 1%滯納金至30日止,最高可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上班時間臨櫃、電話或透過本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申請補發。
(二)透過本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線上申辦。
(三)領有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的電子稅務文件服務申請與下載地價稅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四)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或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
十、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納者,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局或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的電子稅務文件服務申請繳納證明。
十一、納稅義務人對內容如有異議,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臨櫃洽詢。
十二、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收到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請復查(僅適用於未曾復查者)。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經自行繳納1/3稅額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繳納1/3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本局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十三、延期或分期繳納:符合「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屬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經主管機關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之經濟弱勢者;或依「新竹市地方稅分期或延期繳納辦法」規定,屬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者、受公告地價調整而增加應納稅額者,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113年12月2日),填具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
十四、公告後,相關訊息若有變更,即以開徵時適用之規定為主。
十五、本局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新竹市中央路112號(03)522-5161轉42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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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地價稅開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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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