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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政救濟案例

  • 發佈日期:114-07-25
  • 主分類:行政救濟案例
  • 次分類:地價稅
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未完竣前不為農業用地使用者,核與土地稅法第14條、第22條規定不符,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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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復查決定書-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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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最後更新日期:1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