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專區
注意事項:
- 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繳稅款。
- 經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者,新竹市稅務局應以當次申請事由及未繳清稅款,依相關法令核准得再分期繳納之期數或延期之期間。
- 經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新竹市稅務局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應加計利息者,並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逾期未繳納之當期稅款限繳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 應檢附證明文件:
- 原繳款書
- 下列申請事由,除原繳款書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可左右滑動查看申請事由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 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 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社會救助法- 取得低收入戶資格
- 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
- 領取急難救助
- 領取醫療補助
-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領取急難救助之證明文件
- 領取醫療補助之證明文件
(三)依就業保險法- 領取失業給付
- 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領取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
- 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證明文件
(四)非自願性離職、被減薪或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勞雇雙方減少薪資協議書、公司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給減班證明、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等可供證明文件 (五)營利事業任一期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影本或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任一期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七)其他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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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