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經濟弱勢者(低收入戶)

(一) 法令依據
(二) 適用對象:因下列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
  •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 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 經濟弱勢者:
    • 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三) 適用稅目:各地方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四) 延期期間或分期期數:分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延期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 應繳稅款(單位:新臺幣) 延期期間 分期數
      未達20萬元 1至2個月 2至3期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1至3個月 2至6期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 1至6個月 2至12期
      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 1至12個月 2至24期
      1,000萬元以上 1至12個月 2至36期
  • 經濟弱勢者(低收入戶):
    • 應繳稅款(單位:新臺幣) 延期期間 分期數
      未達3萬元 1至6個月 2至12期
      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 1至12個月 2至24期
      20萬元以上 1至12個月 2至36期
(五) 書表及範例:
  • 瀏覽人次瀏覽人次:147
  • 更新日期更新日期:11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