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告地價調整致地價稅增加
(一) 法令依據
(二) 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因最近一次公告地價調整,致當年度地價稅應繳稅款較調整前一年度增加,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三) 適用稅目:地價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四) 延期期間或分期期數:分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12期為限,延期最長以6個月為限
應繳稅款(單位:新臺幣) | 延期期間 | 分期數 |
---|---|---|
未達3萬元 | 1個月 | 2至3期 |
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 | 1至3個月 | 2至6期 |
20萬元以上 | 1至6個月 | 2至12期 |
(五) 書表及範例:
(六) 線上申辦(免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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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