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徵鉅額稅捐(個人100萬元;營利事業、機關團體200萬元)
(一) 法令依據
(二) 適用對象: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三) 適用稅目:各地方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四) 分期期數: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
應繳稅款(單位:新臺幣) | 分期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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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 | 2至24期 |
500萬元以上 | 2至36期 |
(五) 加計利息計算方式:各期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六) 書表及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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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