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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新竹市政府核定之經濟弱勢者(非低收入戶)

(一) 法令依據
(二) 適用對象:於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稅務局查明屬實者:
  • 依社會救助法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急難救助或醫療補助
  •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非自願性離職、被減薪,或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三) 適用稅目:
  • 定期開徵與核定補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
  • 申報與核定補徵之印花稅
  • 核定補徵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
  • 上列稅目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四) 分期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
應繳稅款(單位:新臺幣) 分期數
未達3萬元 2至12期
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 2至24期
20萬元以上 2至36期
(五) 書表及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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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更新日期:1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