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新竹市政府核定之經濟弱勢者(非低收入戶)
(一) 法令依據
(二) 適用對象:於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稅務局查明屬實者:
- 依社會救助法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急難救助或醫療補助
-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非自願性離職、被減薪,或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三) 適用稅目:
- 定期開徵與核定補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
- 申報與核定補徵之印花稅
- 核定補徵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
- 上列稅目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四) 分期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
應繳稅款(單位:新臺幣) | 分期數 |
---|---|
未達3萬元 | 2至12期 |
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 | 2至24期 |
20萬元以上 | 2至36期 |
(五) 書表及範例:
(六) 線上申辦(免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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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