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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

他經新竹市政府核定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事由

(一) 法令依據
(二) 適用對象:
  • 於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稅務局查明屬實者:
    • 營利事業任一期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任一期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 其他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
  • 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 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單筆或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
(三) 適用稅目:
  • 定期開徵與核定補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
  • 申報與核定補徵之印花稅
  • 核定補徵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
  • 上列稅目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四) 分期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
應繳稅款(單位:新臺幣) 分期數
未達20萬元 2至6期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2至12期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 2至24期
500萬元以上 2至36期
(五) 加計利息計算方式:各期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六) 書表及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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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更新日期:1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