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限制出境係按個人、營利事業已確定、未確定之欠繳金額,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如下表),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由稅捐機關報請財政部轉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 惟限制出境期間不得逾5年。
單位:萬元
項目 | 欠稅金額 | 審酌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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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確定 | 未確定 | |||
個人 | 第1級 | 100-300 | 150-450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虞者 |
第2級 | 300-1,000 | 450-1,500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出國頻繁。 2.長期滯留國外。 3.行蹤不明。 4.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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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級 | 1,000以上 | 1,500以上 | 欠稅金額已達左列金額或上列情形之一者 | |
營利事業 | 第1級 | 200-600 | 300-900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虞者 |
第2級 | 600-2,000 | 900-3,000 | 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第3級 | 2,000以上 | 3,000以上 | 欠稅金額已達左列金額或上列情形之一 1.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事業。 2.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國頻繁。 3.營利事業負責人長期滯留外。 4.營利事業負責人行蹤不明。 5.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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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年限 | 最長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