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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長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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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類別:印花稅

發佈日期:113-10-04

截止日期:114-06-30

竹市113年印花稅檢查補稅8千餘萬元 5種常見漏稅情形別疏忽
新竹市稅務局113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已於6月啟動,秉持愛心辧稅、輔導重於處罰之原則,稅務局在檢查前均先發函輔導受檢業者自行檢視各種應稅憑證,如有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情形,於查獲或遭檢舉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5-15倍罰鍰,截至8月止自動補報繳稅額已達8千餘萬元。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領域內書立,應繳納印花稅,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種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或請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公私營事業組織可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採彙總繳納。

稅務局說明,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每年選查不同業別,依據歷年檢查情形發現,以下5種情形最常漏貼(繳)印花稅:
    1. 繳納時點錯誤:依規定應稅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就要繳納印花稅,而非合約約定事項完成後繳納,所以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印花稅免稅之理由,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以免漏繳受罰。
    2. 與國外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公司如因營業需要與國外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無論該合約係由本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先簽章,再送交國外公司簽章,或由國外公司先簽章,再送回本國公司在國內簽章,只要有一方是在我國境內簽章,即屬在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3. 母、子公司間簽訂合約需繳納印花稅:母、子公司各為獨立法人,各
自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故母、子公司間如有簽訂屬上述4種印花稅應稅憑證,對外發生權利義務,就要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4. 擴充合約:如有發生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之情形,應針對變更部分繳納印花稅,此類情形常出現在承攬合約中,例如某工程公司承攬科技公司新建廠房水電工程90萬元,已繳納印花稅900元,後來契約變更追加工程款項50萬元,應再就追加部分繳納印花稅500元。
    5. 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稅率如不同,應按較高稅率計算印花稅:舉例來說,設備採購金額500萬元及安裝工程100萬元,如果訂於同一份契約中,因該契約書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性質,應以總價600萬元按承攬契據較高稅率繳納1‰的印花稅6,000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人繳納印花稅,稅務局提供彙總繳納及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網路申報服務,納稅人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電子憑證或申請帳號核准後,即可在線上自行申報及列印繳款書,就近至代收稅款處或便利超商繳納,或連結到Paytax網路繳稅服務使用線上繳款,節省購買印花稅票及銷花等繁複程序,省時又便利。 

稅務局提醒,113年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已於6月展開,請收到檢查函的受檢業者,先自行檢查109-112年所書立應納印花稅的各項憑證,並留意是否有上述5種常見漏貼(繳)情形,如有短、漏繳情形,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檢查日前自動補報繳,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並會按漏稅額處5-15倍罰鍰。  

民眾如對印花稅法令、繳納方式、網路帳號申請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319、0800-000321或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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