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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類別:房屋稅
發佈日期:113-10-17
截止日期:114-06-30
房屋挑高夾層 也要繳房屋稅
新竹市王先生於107年買了一間挑高店面,為增加使用空間,在108年利用挑高部分增建夾層,近期被稅務局查獲通知補繳108-112年房屋稅,王先生不解,在自家屋內增建夾層,為何也要課徵房屋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皆為房屋稅課徵範圍,房屋增建夾層也不例外,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增建面積均應納入房屋稅籍,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部分建商為吸引買家購屋,會將建物挑高興建,買家於購入後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往往增建夾層作為書房、臥室、儲藏室或辦公室使用,王先生的夾層屋,因增加使用面積,所以應併入原有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因此需要補繳稅款。
稅務局提醒,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增加使用面積部分,應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以免經查獲被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01-418、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皆為房屋稅課徵範圍,房屋增建夾層也不例外,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增建面積均應納入房屋稅籍,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部分建商為吸引買家購屋,會將建物挑高興建,買家於購入後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往往增建夾層作為書房、臥室、儲藏室或辦公室使用,王先生的夾層屋,因增加使用面積,所以應併入原有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因此需要補繳稅款。
稅務局提醒,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增加使用面積部分,應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以免經查獲被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01-418、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