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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長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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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類別:房屋稅

發佈日期:114-02-13

截止日期:115-03-31

竹市稅務局再次寄發自住輔導通知書 提醒114年3月24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才能繼續享自住優惠稅率
房屋稅差別稅率2.0已於113年7月1日上路,114年5月開徵,自住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條件。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截至114年1月19日止,竹市尚有18,046戶自住房屋尚未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2月10日再次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民眾應於114年3月24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才能繼續享受自住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無出租、無營業情形,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稅率1.2%課徵;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同時符合自住要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新竹市114年期為187萬8,300元)者,適用稅率1%。
稅務局說明,民眾收到輔導通知書,請於114年3月24日前辦竣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戶籍登記。完成戶籍登記後,無需向稅務局申報,稅務局將定期依戶政資料比對核定,114年期房屋稅即可繼續享自住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未辦竣戶籍登記的自住房屋,無法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1%或1.2%),將自114年期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6%-4.8%課徵房屋稅,最大相差4倍之多。稅務局網站設有房屋稅2.0專區,提供相關法規、宣導動畫影片、Q&A及懶人包等供民眾參閱,如有任何疑問,可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分機401-418、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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