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新竹市稅務局兒童版

新竹市稅務局兒童版

:::
列印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106-12-01

發佈類別:土地增值稅

截止日期:107-05-30

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移轉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土地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取得該筆農業用地之新所有權人於持有期間如被農政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使用且未在其所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有在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又再有違規情事被查獲,則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就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取得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必須持續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才可繼續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訂閱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