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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兒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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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110-05-05

發佈類別:地價稅

截止日期:110-11-05

自用住宅用地全戶戶籍遷出 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全戶戶籍遷出,即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如因工作或子女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出時,應特別留意,以免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屬於特別稅率,需符合規定的要件才能適用,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工作或子女教育關係,將全戶戶籍遷出,緃使有居住事實,仍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所以在做戶籍遷徙時要特別注意,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下:
(一)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 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以內(即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以內(即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五)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若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設戶籍,則僅其中一處得適用自用住宅,若為成年之直系親屬設戶籍,則不受一處限制。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也記得一定要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已免查獲時遭補稅並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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