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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兒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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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113-03-07

發佈類別:地價稅

截止日期:113-09-07

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 應課徵地價稅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但農業用地變更未作農業使用,如搭建未經核准的建物、鋪設水泥等,未作農業使用部分就要改課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另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等情事,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亦可徵收田賦。民眾若於農業用地上興建鐵皮屋、擴建農舍、堆置廢棄物、鋪設水泥地、填土及庭園造景等,已不符合農地農用原則,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如有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需先取得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才可適用田賦。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先生所有中隘段農地面積300平方公尺,申報地價600元/每平方公尺,原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甲先生於108年1月1日在農地上鋪設水泥地作停車使用,經稅務局於113年查獲已不符課徵田賦規定,應自108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為1,800元(300x600x10‰=1,800),並補徵108年至112年地價稅計9,000元。
稅務局提醒,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嗣後如恢復農業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的規定,可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勘查認定符合農業使用者,自申請當年即可適用田賦;或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在當年9月22日前向稅務局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22~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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