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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兒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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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113-04-02

發佈類別:房屋稅

截止日期:113-10-02

營業用房屋是依實際使用情形認定 不以營業登記為限
營業用房屋是依實際使用情形認定
小資女阿芳習得做馬卡龍的好手藝,想要一圓創業夢,於是在新竹市區分租了一間小店面,每天在家做好馬卡龍後再送到店裡賣,也將營業商號登記在住家,這天房東太太來找她,表示出租的房屋被改按營業用稅率課房屋稅了,阿芳滿頭霧水,為什麼住家和店面的房屋都改按營業用課稅了?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不以商號登記地為限,若實際作為辦公處所、營業門市、展示中心或倉庫使用等,因屬維持營利事業內部運作及正常經營的必要條件,與營業不可分離,即使該房屋未辦營業登記或非位於營業登記的所在地,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阿芳將營業商號登記在住家(60平方公尺),店面(15平方公尺)在市區,二地都與營業相關,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營業用,可申請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所以阿芳的住家面積10平方公尺及店面15平方公尺全部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籍,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與適用稅率是否相符,列為稅籍清查重要項目之一,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被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01-418、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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