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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知識庫之房屋稅
壹、認識房屋稅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所謂的房屋,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工作、營業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在內,如夾層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均是。
貳、持有房屋應繳納房屋稅
一、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課稅對象 | 說明 |
---|---|
房屋 |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用來居住、工作或營業。 |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 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型冷氣機、車庫等。 |
注意:
-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 2.0 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 突出超過1.0 公尺者,應計入建築面積。
- 使用中的地下室、頂樓加蓋等,都是課稅對象。
二、繳納期限:
- 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3日加徵本稅1% 滯納金,最高以10%為限。
-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參、房屋稅的稅率與計算
一、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評定標準
-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五、稅率
房屋使用情形 | 最低法定稅率 | 最高法定稅率 | 新竹市徵收率(自111.7.1起) |
---|---|---|---|
(住家用)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 1.2% | 1.2% | 1.2% |
(住家用)其他住家用 | 1.5% | 3.6% | 5戶以下(每戶) 2.4% |
(住家用)其他住家用 | 1.5% | 3.6% | 6戶以上(每戶) 3.6% |
(住家用)其他住家用 | 1.5% | 3.6% | 7項不具囤房性質房屋 1.5% ○註 |
(非住家用)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 3% | 5% | 3% |
(非住家用)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 | 1.5% | 2.5% | 2% |
註: 1.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 2.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3.BOT學生宿舍。 4.公同共有房屋。 5.起造人持有空置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3年內未出售者。 6.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未收費停車場房屋 7.出租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住宅)及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