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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知識庫之房屋稅
一、認識房屋稅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所謂的房屋,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建築外,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營業、工作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在內,如集合住宅、辦公大樓、夾層屋、倉庫、停車棚架及加油亭等。
二、課徵範圍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和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三、繳納期限和計徵方式
- 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
- 逾期繳納每逾3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最高以10%為限。
-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的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
- 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的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拆除的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的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四、房屋稅的稅率與計算
- 應納稅額=房屋評定現值×稅率
-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五、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的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的民間團體代表組成。
六、評定標準
-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的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
七、稅率
可左右滑動查看
房屋使用情形 | 類別 | 新竹市徵收率(自113.7.1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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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 | 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 1.2%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 1% |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 4戶以內,每戶1.5% 5-6戶,每戶2% 7戶以上,每戶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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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 | 起課 1年以內,每戶2% 超過1年,2年以內,每戶2.4% 超過2年,4年以內,每戶3.6% 超過4年,5年以內,每戶4.2% 超過5年,每戶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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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作有效利用房屋 | 1戶,2.6% 2-4戶,每戶3.2% 5-6戶,每戶3.8% 7戶以上,每戶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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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3% |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 3% | |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 | 2% |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符合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稅率為1.5%;符合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或其他未作有效利用房屋,稅率為2%:
- 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
-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 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 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
- 依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載,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共有部分,並領有單獨建物所有權狀。
- 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
- 公同共有房屋。
-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公告供住家使用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 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
- 於課稅所屬期間之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